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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同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段**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朝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份,包某某购进八种共计40盒壮阳药,并将该40盒壮阳药交给王某某携带致各集市上出售,2017年7月21日王某某到西五家子集市上销售假药,被西五家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扣押还未销售出去的涉案假药28盒,经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包某某让王某某出售的八种壮阳药均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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