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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6********,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在**镇集市上所销售的生猪尾巴及生猪肚经检验含有禁用兽药氧氟沙星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王某某主观上明知猪下货中有禁用兽药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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