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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2月3日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02035527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391号临沂市罗庄区**庄**号。2020年5月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自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上线王宝明处购买壮阳药“冬虫夏草”“蚁力神”“摩根”共计1490余元,在明知这些壮阳药没有具体生产日期、保质期、说明书、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的前提下仍然将这些壮阳药在其保健品店中进行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经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销售的“冬虫夏草”“蚁力神”“摩根”中含有西地那非,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否实际销售以及具体的销售金额不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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