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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02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村一出租房经营成人用品店。2020年4月,王某某以2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进“澳洲伟哥”、“硬八天”、“一粒硬”等保健品,以每粒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20年6月22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按照《河南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村进行检查时,在王某某店内当场扣押“澳洲伟哥”等保健品七种(共七盒)。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扣押的“澳洲伟哥”等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29日,王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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