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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村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已起诉)介绍的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以25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买了一辆豪爵摩托车。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6760元。

2020年7月27日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湘乡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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