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置业(苏州)有限公司**酒店咨讯系统部经理,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花苑** 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置业(苏州)有限公司**酒店咨讯系统部经理,负责采购VPN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子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多次收受李某某支付的回扣款人民币6225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全部退回赃款。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职务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合同及相应发票等;
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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