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号。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4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深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座**室)物流**的职务便利,收受蒲某某人民币20000元、宋某某人民币96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王某某亲友已代为退赔人民币16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违法所得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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