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莒南县**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该局在侦查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时发现:自2010年以来,化某某为了从*****贷款,曾多次向时任主任王某某行贿,数额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