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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1********,汉族,群众,山东省莱山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街道**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沂水县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烟台粮油市场谷实粮油商行李某某处内购买大麻种子两袋共50千克,后将两袋麻籽卖给孙某某。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李某某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数量较大,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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