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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中牟县第十届政协委员,郑州市豫兴汽配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6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郑州市豫兴汽配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中牟县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购买了一批无手续淘汰车辆。其中一辆为无手续白色东风风度郑州日产MX6型号展示警车(车辆识别代码:LJNMEV1G7EN10000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该警车外观带有明显警用标识和警灯等警用设备的情况下,在未经拆卸、改漆等处理,于同年5月5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以5万元的价格公开整车售卖该车。同年5月下旬该车经邱某某(已被不起诉)的介绍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已判决),李某甲于2018年6月1日主动到汽车修理厂主动拆卸、改漆把该车变成了普通的越野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邱某某均已主动退还全部获利赃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退赃,初犯、偶犯,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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