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政府附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村**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害人李某某分三次从刘某某(已起诉)处借款10万元,实际到账93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后,刘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贴身跟踪李某某。后王某某强行跟随李某某进入其家,不顾李某某及其母亲反对,在李某某家跟踪、看守李某某两天一夜。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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