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沂**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临沂市人,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王某某伙同陆某某非法侵入姚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后因琐事将姚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殴打致轻微伤,王某某并将姚某某家中门锁及儿童座椅等物品损毁,门锁及座椅价值受害人自称2000元人民币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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