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0********,回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15时许,张某某把给别人“看香”用的锯末倒在王某某家房屋西边,王某某认为镇他了,便和其妻子王某乙一起去张某某家找张某某理论。因张某某当时不在家,王某某用脚将张某某家锁着的大门踹开,强行进入张某某家中,后将张某某家中神胎、石棉瓦及张某某房屋上的瓦片等物品损坏。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家中被损坏物品价值七百零三元。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王某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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