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空挂。2006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20年6月2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一次。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雇佣鞠某某(另案),纠集杨某某(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李沧分局刑事拘留,现已被批准逮捕)、于某某(音,未到**镇白天在工地向尹某某讨要工程款,当日19时许跟随尹某某回到尹某某位于**小区的住处,当日24时许,鞠某某离开尹某某家,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在尹某某家中过夜直到第二天早晨7时左右离开并跟随尹某某前往工地。2016年9月13日早上,鞠某某到**工地伙同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等人,继续找尹某某要钱,当日19时许,该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于某某跟随尹某某回到尹某某位于**小区的住处,当日20时许,鞠某某开车拉着于某某离开尹某某家,王某某、杨某某在尹某某家中过夜直到次日早晨7时许。2016年9月14日7时许,鞠某某驾车赶往**小区接杨某某等人去**工地继续找尹某某要钱,直至当日中午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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