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国际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里**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有人在“闲鱼”网上贩卖发票,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抓获贩卖发票的嫌疑人。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站**内,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发票517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517份发票系真发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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