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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古玩城以人民币14300元的价格向**公司购得18件红珊瑚制品。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厦门市**路**号**宾馆八号楼大堂右侧将上述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路分公司柜台销售。2019年3月14日,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在该店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红珊瑚制品。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8件物品属于红珊瑚制品,红珊瑚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红珊瑚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521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该18件红珊瑚制品均已被追缴。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物均已被追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红珊瑚制品由该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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