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8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1月10日侦查完毕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11日,王某甲以株洲**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有限公司)名义与株洲市天元区**镇**社区土地流转中心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租赁**社区十组耕地面积共计199亩,后又增加流转1.5亩水塘(该部分水塘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用于经营农、林、牧、副、渔业或观光休闲娱乐农业。签订合同后,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乙(已死亡)于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雇请工人对所租土地进行了破坏性平整、硬化、并新建房屋、挖水塘,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经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量造成耕地共计33344平方米(约50.06亩)被损坏,其中房屋建筑物占用面积为4531平方米(约6.8亩),道路硬化占用面积11301平方米(约16.97亩),私挖水塘占用面积为17512平方米(约26.29亩),该水塘根据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2月26日提供的土壤检测报告及种植结构调整的函,已经同意将该处土地结构调整为生态鱼池。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王某甲在鉴定机构对其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是否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以及严重损坏的面积进行鉴定之前,就已经对其占用的耕地进行了部分复垦复绿,并且通过了验收。经湖南**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严重破坏了耕地土壤的利用类型的面积为8.985亩,王某甲已经复垦复绿的区域土壤质量标准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对于王某甲私挖鱼塘占用的耕地部分鉴定机构没有做出鉴定,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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