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2017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9月21日退回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于同年8月10日、10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以合伙经营的方式,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地征占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雇佣工人运用镐、铁锹、铁耙等工具,在抚顺市望花区**镇**村村东南山清除林地地表原有植被并破坏林地地表土层,搭建参床种植人参,占用大面积的林地,并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经抚顺市林业局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案,破坏林地的位置位于抚顺市望花区**镇**村*林班48、49、50小班内,共破坏林地总面积为2.3102公顷(合34.7亩),其中**镇**村*林班48小班林地类别为商品林,*林班49、50小班为公益林。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四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毁坏并占用林地种植人参的行为,已造成林地(农用地)被大量毁坏并占用,且数量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38号
被不起诉人王世辉,男,1963年4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630407101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肖家村。2017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世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9月21日退回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于同年8月10日、10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张世国、张振广、张振超、王世辉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以合伙经营的方式,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地征占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雇佣工人运用镐、铁锹、铁耙等工具,在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肖家村村东南山清除林地地表原有植被并破坏林地地表土层,搭建参床种植人参,占用大面积的林地,并造成林地大面积毁坏。经抚顺市林业局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肖家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案,破坏林地的位置位于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肖家村1林班48、49、50小班内,共破坏林地总面积为2.3102公顷(合34.7亩),其中塔峪镇肖家村1林班48小班林地类别为商品林,1林班49、50小班为公益林。犯罪嫌疑人张世国、张振广、张振超、王世辉四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毁坏并占用林地种植人参的行为,已造成林地(农用地)被大量毁坏并占用,且数量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世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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