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立新村西沟社南山国有林地6林班15小班,集体林地6林班67、72、73、120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经鉴定,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共计7529平方米,合计11.29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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