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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龙井市**公司总经理,住龙井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6月13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龙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9日退回龙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8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龙井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担任龙井市**镇**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项目施工监督建设,在**与**镇**村签订林地承包租赁合同后,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在位于龙井市**镇**村承包的林地内,申请永久征占用林地0.2848公顷用于建设观光栈道、桥梁基础等设施。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超审批范围属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龙井市**镇**村白石砬子、古城子,**镇2016年林相图47林班11小班、48林班8、13、31、35、36、44小班内,在森林旅游景区出入口擅自铺设彩砖,超审批范围修建观光木栈道、观光休息点、凉亭等超占林地行为。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地块鉴定:现场共有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许可面积1.08971公顷,(合16.34565亩)。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在林地内施工开道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修建**二期森林旅游项目期间,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镇**村白石砬子、古城子,**镇2016年林相图39林班5、19小班,47林班11小班,48林班13、36、38、44小班内开垦林地开道、擅自毁坏林地内植被改种为向日葵。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对上述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鉴定,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0.4112公顷,(合6.168亩)。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1.50091公顷(合22.51365亩),其中非法占用一般公益林(水土保持林)0.0688公顷(合1.032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井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其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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