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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巨奎)(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5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小区。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28日,王某某与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五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租用辛章五村土地90亩。2017年,王某某未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其租用的土地上建设辛胜酸洗带钢加工厂厂房并硬化地面。经2018年9月10日勘测,该厂占地硬化土地面积为46.632亩。后在现场勘查中发现部分土地未被破坏正在耕种,经2019年12月11日再次勘测,该厂占地硬化破坏土地面积为28.8005亩,地类为林地,无法恢复耕种。2019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该占地地块已符合规划。

王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到霸州市公安局辛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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