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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西安市周至县**镇**村**组,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市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周至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靳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周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租用周至县二曲镇渭泉村集体土地24063.38平方米(折合约36.1亩)用于建砂场、堆放砂石。其间王某某实际压占耕地13.3491亩用于堆放砂石,并于2018年10月被查处。经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初步鉴定,宗地内破坏面积33.76亩(耕地33.76亩),该宗土地上采挖沙石,砂石堆积料台压占,属于在耕地上毁田挖沙,砂石堆占毁坏类型。需沙(砂)堆移除、料台及设备拆除、沙坑回填、土体复垦整理工作量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的鉴定意见。王某某4处砂石堆积压占耕地共计13.3491亩,系33.76亩耕地范围内。案发后王某某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对破坏的耕地进行恢复,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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