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单位:水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镇**村,法人王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七星关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今水城**有限公司(**砂石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水城区**镇**村**组开采砂石占用林地10.95亩,林种为薪炭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水城**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积极补植复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水城**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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