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69********,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乡**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新建林区管护道路,其未按照规划图纸组织、指挥施工,造成了林区管护道路超范围占用林地25.64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负责修建林区管护道路的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初衷是为了村上产业发展、村民出行便利、脱贫攻坚工作和集体利益,而非一己私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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