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27*******,经营范围为砂岩矿开采、加工及销售;建筑建材、物流运输;矿山机械设备销售。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铅锌镇**村**组**号,现住会东县鲹鱼河镇**家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5月29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挺,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会东县嘎吉镇**村处的国有林区内占用林地采石。经会东县森林和草原局鉴定,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6402平方米(约9.6亩),地类为有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自动向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会东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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