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福县**镇***村**号。2018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安福县洲湖镇花门村租赁“十股山”和“四股山”山场用于开办洲湖镇**煤矸石机砖厂。同年,王某某开始在“十股山”山场平整林地兴建机砖厂,并于2009年开始在该山场取土生产红砖。之后,王某某逐步扩大取土范围,占用“十股山”和“四股山”山场取土生产红砖,直至2018年10月机砖厂停产。经鉴定,王某某经营机砖厂共占用“十股山”和“四股山”山场林地面积32.2亩,占用前该林地是油茶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经济林,且占用林地表面植被和土壤层均已被铲除或覆盖,林地毁坏严重。
王某某开办机砖厂期间于2008和2010年先后在安福县林业局办理申请使用“十股山”山场0.4 公顷(合6亩)、5亩的林地占用许可,时间均为2年,林地部门收取了王某某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后王某某曾申请继续办理占用手续但未获批准。2012至2014年间,洲湖林业工作站和安福县森林公安局先后3次分别对王某某陆续超过安福县林业局批准的使用范围占用4000平方米(合6亩)林地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以上17亩面积已经处理,需从认定占用面积中剔除。综上,认定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2亩。
2018年7月3日,王某某主动到陈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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