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无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顺、张龙菊,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赵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肥城市湖屯镇环山路东南侧、某村西约500米处张某某农田及周围土地地下砂石。经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3399.97平方米(合5.1亩)。
本案因审理期间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依法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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