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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林县**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K,住所地上林县**乡**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上林县**场区**,现住上林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上林******采石场于2013年由上林县**采石场、**采石场、**采石场合并成立并办理了采矿手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采石场区的负责人。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王某某明知该石场未办理取得使用林地合法手续,仍占用**采石场区内的林地开采石灰石。经鉴定,本次被占用林地位于上林县**乡**村5林班17-1、22-2小班内,占用面积14.2875亩。其中5林班17-1公益林事权为国家级公益林,占用面积9.6735亩,公益林保护等级为II级,2019年3月后该小班调整出公益林区。

2019年4月23日王某某主动到上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8月13日上林县**石场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72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林县**石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林县**石场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6.729万元,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林县**采石场、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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