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5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曙光林场家属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2010年,被不起诉王某某未经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允许,擅自在曙光林场施业区51林班1、6小班,52林班4、3小班,41林班17小班非法开垦林地97.2亩,用于种植农作物黄豆和玉米。占用被开垦林地原有植被被毁坏严重。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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