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现住甘州区**镇***村**社。2019年5月8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18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016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其经营的甘州区聚鑫源预制建材厂扩大生产规模,先后两次在未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甘州区**镇***村农户赵某某、高某某等人耕地后,改变耕地用途,用于修建厂房、架设生产设备以及堆放水泥沙子等建筑原材料,造成耕地破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时将被占用土地恢复为耕地,并种植农作物。经张掖市土地规划勘测院勘测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法占用耕地14亩,其中耕地10.17亩,基本农田3.83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对被毁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修复生态,社会危害性较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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