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5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内蒙古**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小区**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业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业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磴口沙漠林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至5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在其儿子所承包的位于磴口县**局**场**作业区(小地名**滩)土地旁边新建房屋,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原住房东南侧土地上,雇佣挖掘机司机刘某某掘红土,雇佣推土机司机车某某、装载机司机韩某某平整土地加盖红土。经鉴定地类为:为国家特别规定特殊灌木林地、宜林沙荒地,林种:防护林地,特殊灌木林地9.35亩,宜林沙荒地6.85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主动恢复被破坏的植被,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沙漠林业实验中心和磴口县防沙治沙局验收,王某某栽植杜梨10.5亩,当年成活率为 81%,造林合格。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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