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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5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52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王某某将村北自家承包林地内土方分别出售给**镇农业大棚和**镇教育园区,共计占用林地取土159.8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涉案林地内取土面积,无法证实取土行为是否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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