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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乡**村**组**号,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为修建脱贫攻坚农村公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小水乡石场村开办金银箐采石场**采石场,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石材开采。后经勘验,王某某开办的金银箐采石场**采石场,新占用未处罚的林地面积共计23.5亩,其中乔木林地19亩,灌木林地4.5亩。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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