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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3〕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76**********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街道办**社区**组,柞水县**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副主任无前科。2023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柞水县乾佑街道办事处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了发展集体经济,经时任社区支书张某某召集社区两委会研究决定在该社区小五华山新修一条产业路。2020年5月,时任社区副主任王某某按照会议分工在石镇社区小五华山踩定好线路后,在现场负责施工,并安排苟某某实施爆破,新修一条自小五华山二道墩终至半山腰长870米、平均路宽4米的毛坯道路,2021年10月底全部完成硬化,致使该社区三组集体林山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经陕西秦陇润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新修道路非法占用林地的总面积为0.8619公顷(折合12.93亩),其中占用防护林地面积为7.46亩,其他林地面积为5.47亩。2023年5月13日,该新修的部分道路经柞水县林业局批准同意作为森林防火通道合法使用,尚有0.4247公顷林地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其中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的面积为4.08亩,占用其他林地面积为2.29亩。目前非法占用的林地已进行了植被恢复。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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