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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叶某某。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开始至2018年4月,龙南县**局(机构改革后其职能并入龙南县**局)负责龙南县*****治理工程及龙南县*****,将废弃稀土矿山进行平整用于建厂房,聘请王某某为施工管理员。在施工中占用林地,虽然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但存在少批多占现象。经聘请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矿管部门矿区治理的占用总面积1199.2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329.2亩,包括矿管一(又称龙南县*****治理工程)269.9亩,矿管二(又称龙南县****工程(二、三期))59.3亩。2.在上述使用的林地中,全部为有林地。3.经查使用的林地均为商品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县**局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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