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街。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8日,王某某与霸州市堂二里镇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占地补偿协议,租用义合庄村20亩土地。2016年初,王某某未经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占地面积17.3805亩(耕地17.34亩,沟渠0.0405亩),后王某某将该厂房用于经营霸州市军辉纸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高档包装制品生产项目为廊坊市2018年市重点产业项目。2018年11月27日,王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堂二里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修改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地地块已符合规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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