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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宜宾**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口**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徐某某与原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组10余户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19亩),使用期限至2029年止,用于发展种养殖和乡村旅游业。之后,徐某某私自将自己的和流转的农用地部分用于挖池塘养龙虾。2016年,徐某某的龙虾养殖场被水淹,遂改为建游泳池。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徐某某三次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款计60万元,用于养殖场和游泳池的建设。2016年8月,徐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将徐某某在**镇**村的所有投资建设的50%,作为向王某某借钱的抵押。之后,徐某某与王某某商议成立公司进行经营,并于2017年3月10日达成补充协议,将徐某某在**镇**村的所有投资建设的60%作为王某某借款抵押。为了监管徐某某资金收益能还清借款,王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监管资金流向。2017年5月16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了以王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有限公司。徐某某在与王某某协商申请成立公司的同时,将龙虾池改建为游泳池,同时修建了配套房屋等设施,并于2017年7月投入使用。

2017年3月21日,**镇政府发现徐某某擅自占用农用地修建房屋、游泳池等设施后,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8日,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某某不顾责令仍修建和经营,并于2018年7月至8月继续对外经营游泳项目。

经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鉴定,“**”项目建设所占用的**村**组、**组基本农田4735.13平方米(约合7.1亩)丧失种植功能,不能继续耕种,已造成耕地大量损毁。

案发后,徐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部分被损毁耕地进行了复耕。2019年9月26日,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站、叙州区国土局、翠屏区国土局配合叙州区公安分局侦查,对整改、复耕部分进行实地勘查。10月15日,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站作出复耕情况说明:达到种植功能,满足作物生长条件。复耕部分(碎石路面1205.11平方米、小游泳池653.85平方米)面积达1858.96平方米(约2.787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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