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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2********,汉族,四川汉源县人,高中文化,住汉源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后决定,于2018年6月5日继续取保候审。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汉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0月2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起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9月23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撤回起诉。

汉源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汉源县**镇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后域乡大坪村1组小地名“拖拉平”、2组小地名“关山上”、5组小地名“菜坪头”用挖掘机、旋耕机等工具毁林开垦、种植果树等农作物,期间后域乡政府、大坪村村组干部以违法占用林地的原因挡停王某某施工,但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在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致使大片林地被占用。经汉源县林地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163.43亩,其中占用后域乡大坪村1组集体林地面积44.87亩,占用大坪村2组集体林地面积59.98亩,占用5组村民防护林地58.58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案件起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新调取的证据与原有证据存在矛盾,本院认汉源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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