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射洪市**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机械施工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机械现场施工。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提前完成工程项目,在明知施工范围内有林地未获得林地使用同意书的情况下,仍组织安排人员机械在射洪市洋溪镇铜鼓山村5、6、7、8、9社锂电园区李家沟施工现场、大榆镇张家口村6、7社,洋溪镇岱钦桥1社,洋溪镇大坝村8、9社锂电园区纵三路施工现场进行场平作业、挖填方作业。2020年3月2日,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射洪市**产业园区中违法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属性等情况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法施工占用林地面积4.8674公顷,林种全为防护林,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前往射洪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和讯问,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射洪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射洪县**园区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赖某某、谢某某、蒋某某、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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