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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蒙古族,大专文化机关单位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开鲁县**局聘用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协助开鲁县**局**股工作人员管理工程。2013年春季,开鲁县南部**区修建道路,开鲁县**局全权委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办理修路土地征占工作,在未办理完征占林地手续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修建道路中标单位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修建道路共占用林地63.56亩。现被占用林地已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为了公益事业,主观恶性较小,现所占林地已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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