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自家位于**赛马场西南2华里处退耕还林地翻耙三处种植农作物,并于2019年将耕地对外发包。经扎赉特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耕地占用林地面积15.7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现状为农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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