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罗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罗田县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罗田县**镇**村、**镇***村、英山县***村交界处山林修路,造成山林上的植被完全毁坏。经黄冈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罗田县**镇**村、***村被非法占用且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损坏的林业用地面积为14.799亩,其中:按森林类别分: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7.731亩、商品林地7.068亩;按林地类型分:乔木林11.7345亩,宜林地3.0645亩。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组织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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