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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述**隧道工程局**分公司重庆合长高速公路HC04标段项目部**,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乡**村**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隧道工程局重庆合长高速公路HC04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HC04标段项目部”)系**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建设重庆合长高速公路而设置,负责重庆合长高速公路HC04标段的整体施工,该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16年7月起任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征地、拆迁协调等相关协调工作。

2018年初,因重庆合长高速公路HC04标段工期紧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未向项目经理汇报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良桥村1、2、3、7社,金刚村5、27、28社部分林地用于合长高速公路HC04标段建设,造成林地大量毁损。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中防护林面积为1.7721公顷(约26.58亩),用材地面积为0.0535公顷,损坏程度均为严重毁坏。2020年10月,经重庆锦锋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认定,上述林地已复绿。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权证、劳务分包合同、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四标内部经营责任书、营业执照、**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合长高速HC04标段复绿地块自查验收报告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鉴于本案占地行为系为重庆三环高速这一重大基建工程工期紧张与村民赔偿不及时导致,并非为了个人私利,且被占用土地已复耕,社会危害性已不复存在,故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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