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白山市某某公司期间,于2017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江源区**镇**公司东侧的**镇**村耕地,面积为17.68亩,王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将白山mm公司注销后,成立了白山市某某公司继续非法占用该耕地,致使该用地范围内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20年6月11日白山市某某公司取得江源区**镇**村11679平方米(17.68亩)土地批复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土地征收合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白山市江源区第十批次用地权属地类证明、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江源区发展改革局文件、会议纪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报告、行政裁定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情况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企业信息;
2.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某、臧某某、孙某某、姚某某、于某某、岳某某、赵某某;
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君龙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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