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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屯西方向一公里处,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黄豆,改变土地用途,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经被大量毁坏。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对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2林班132小班非法占用农地面积为1040平方米(1.5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在2林班199小班非法占用农地面积为5100平方米(7.78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王某某非法占用农地面积共计6231平方米(9.34亩),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权属均为**乡**村集体所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到镇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图、镇赉县**乡林业工作站出具方位图、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臧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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