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区**路139号33号楼1单元301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20日以来,六枝特区宏森砂石厂法人王某某在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尚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六枝特区原平寨镇那固村和补林村交界的朱家田处开采砂石,该行为造成该处灌木林地1.1117公顷(16.68亩)严重毁损。经查,地类为特殊灌木林。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杂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上缴生态修复金,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可以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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