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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木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6日,经木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6日由木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莉,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于2020年8月7日移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28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期间,罗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合作在木里县博窝乡牙擦组开采黄金。因该地不通公路,挖金的机器设备无法进入工地,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在牙檫组修建通往河边采金点的道路,造成林地大面积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案总面积为2.7950公顷(合41.92亩)。推算林木立木总蓄积为5.16立方米。总直接经济损失为912.00元。罗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窝乡牙檫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公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破坏。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窝乡牙檫组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公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公安机关对该行为的立案侦查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过十年追诉时效,依法不再追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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