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河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网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藁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辩护人梁某某,被不起诉人亲友,男,身份证号1301061985********。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杨**等人以河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为依托,未经国家相关金融机构批准,在石家庄市设立多个销售网点,通过“福利房”、“无忧购房”等集资模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以高额的收益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8年4月到201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超市网担任店长,同时也作为业务员通过广告传单等宣传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经统计该门店销售单的融资产品有“四年福利房”、“六年福利房”等种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超市网点担任店长职务期间,参与吸收公众存款37861155.91元,获得违法所得202867.22元,已完全退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