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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9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辩护人马新宇、杜金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本市朝阳区**大厦**层等地,以**公司、**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名义,假借债权转让、**平台投资的方式,通过业务员线下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收益,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接受指派介绍投资人投资,帮助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的人民币13万元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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