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国开区**小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相关项目方使用。
2013年9月,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了筹集资金,以西双版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西双版**项目预售房产和蓬溪县**商场的第三层作为抵押物,提供空白借据,收款银行帐号,并与南充**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以高息为诱饵,向出借人代表张某某等集资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截止2015年7 月2日,尚欠集资群众本金3300万元,侦查机关立案后,王某某与集资群众代表签定以资抵债协议,在公诉机关审结前,已用西双版纳**项目房产抵偿了集资群众全部集资款人民币3300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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